代理出口公司的退稅,一般情況下是由委托方來辦理。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委托出口的貨物,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,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。委托方則憑借受托方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相關憑證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(免)稅。
需要注意的是,在代理出口業(yè)務中,受托方只負責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相關手續(xù),而具體的退稅申報和款項則是由委托方來操作和享受的。
這是因為出口貨物退(免)稅是對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退還或免征,而委托方是貨物的實際出口者和所有者,因此應由委托方來享受這一政策優(yōu)惠。